5月16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技術指南水泥工業(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企業績效分級的差異化指標、重污染天氣的減排措施與核查方法。適用于水泥工業企業績效分級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也可作為水泥工業企業提升全過程污染防治水平選擇的參考。本標準不適用于水泥礦山原料開采企業或生產工序的績效分級管理。征求意見稿在績效指標分級要求中規定了排放限值:
A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10、35、50mg/m³,氨逃逸≤8mg/m³(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
B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10、50、100mg/m³,氨逃逸≤8mg/m³(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
C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20、100、260mg/m³,氨逃逸≤8mg/m³(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
D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按GB4915、G30485或地方標準執行。
獨立粉磨站、礦渣粉、水泥制品績效引領性企業:獨立熱源。采用天然氣鍋爐時,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3.5%)分別不高于10、20、50mg/m³;采用熱風爐時,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8%)分別不高于10、50、100mg/m³。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中指出,本標準將A級企業的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氨逃逸從≤5mg/m³調整到≤8mg/m³;對A、B、C級烘干系統要求利用水泥窯余熱,PM、SO?、NOx排放濃度與窯頭或窯尾煙氣限值要求相同。本標準增加了績效引領企業獨立熱源烘干機、烘干磨熱源SO?排放濃度要求,明確了采用天然氣鍋爐和采用熱風爐為熱源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基準含氧量要求。
《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技術指南水泥工業》全文如下:
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及
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企業績效分級的差異化指標、重污染天氣的減排措施與核查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水泥工業企業績效分級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也可作為水泥工業企業提升全過程污染防治水平選擇的參考。
本標準不適用于水泥礦山原料開采企業或生產工序的績效分級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4915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HJ84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泥工業
HJ848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
HJ1321重點行業移動源監管與核查技術指南
《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
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的通知(環辦便函〔2021〕341號)《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736號)
《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24〕5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定。
3.1 重污染天氣heavy-pollutingweather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在200以上的天氣狀況,重污染天氣定義有修訂的,從其定義。
3.2 水泥工業cementindustry
從事水泥熟料(含利用電石渣、磷石膏)生產、獨立粉磨站、礦渣粉生產、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預制件)加工的工業,包括GB/T4754-2017中的水泥制造(C3011)、水泥制品制造(C3021)、砼結構構件制造(C3022),其他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制品制造可參照本標準的水泥制品。
3.3 獨立粉磨站separategrindingstation
有單獨排污許可證的水泥粉磨站。
3.4 水泥窯協同處置
co-processingincementkiln
將滿足或經預處理后滿足入窯要求的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投入水泥窯,在進行水泥熟料生產的同時實現對廢物的無害化處置過程。
3.5 密閉airtight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6 密閉儲存airtightstorage
將物料儲存于與環境空氣隔離的建(構)筑物、設施、器具內的作業方式。
3.7 封閉enclosed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8 封閉儲存enclosedstorage
將物料儲存于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內的作業方式,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9 封閉輸送enclosedconveying
在完整的圍護結構內進行物料輸送作業,圍護結構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10 封閉車間enclosedworkshop
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11 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12 清潔運輸方式
cleaningmethodoftransport
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封閉皮帶通廊等運輸方式。
4 總體要求
4.1 水泥工業企業涉及破碎、燒成、粉磨、包裝等生產工藝,典型工藝流程和主要產排污環節參見附錄A,國家重型汽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簡稱參見附錄B。
4.2 水泥熟料生產企業績效指標主要包括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監測監控水平、環境管理水平、運輸方式和運輸監管8個方面;獨立粉磨站、礦渣粉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績效指標主要包括裝備水平、能源類型、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監測監控水平、環境管理水平、運輸方式和運輸監管8個方面。
4.3 水泥生產企業環境管理水平指標應滿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應符合HJ847的要求,自行監測信息記錄和報告應符合HJ848的要求。
4.4 根據企業績效指標的差異化情況,本標準將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四個級別,將獨立粉磨站、礦渣粉生產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分為績效引領性企業和績效非引領性企業。
4.5 水泥熟料生產與水泥粉磨工序共用同一個排污許可證的,其熟料輸送至粉磨工序未全部采用清潔運輸方式的,粉磨工序按“獨立粉磨站”進行績效指標管理。
4.6 水泥熟料企業或獨立粉磨站內的水泥制品/礦渣粉生產工序,無需單獨進行績效評定。擬評為A/B級的水泥熟料企業,其獨立粉磨站、水泥制品、礦渣粉工序績效指標應評為績效引領性。
4.7 差異化績效等級應作為重污染天氣期間企業執行差異化減排措施的依據,也可作為相關管理部門出臺企業差異化支持政策和監管政策的依據。
5 績效指標分級要求
5.1 A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
5.1.1 裝備水平
采用單線不低于2000噸/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工藝(特種水泥生產線除外)。
5.1.2 污染治理技術
5.1.2.1 水泥企業應優先采用污染預防技術和通過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采用高效穩定污染治理技術,實現污染物的有效減排。
5.1.2.2 企業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主要包括:
a)水泥窯窯頭、窯尾配備覆膜袋式除塵/電袋除塵等高效除塵設施(設計效率不低于99.99%),其他產塵點采用袋式除塵或其他高效除塵設施;
b)水泥窯配備低氮燃燒器,采用分級燃燒及其他分解爐含氧量精細化管控等低氮燃燒技術,窯尾廢氣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組合脫硝技術或其他成熟高效脫硝技術;
c)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水泥窯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氨逃逸,企業每噸熟料脫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千克(以氨水質量濃度20%折算);
d)SO?不能滿足排放濃度的水泥窯窯尾應配備濕法脫硫、干法脫硫或復合脫硫等技術,其中干法脫硫或復合脫硫技術可作為生料磨未運轉期間的備用脫硫設施;
e)生料磨和水泥窯應提高同步運轉時間,以降低煙氣SO?濃度和氨逃逸。
5.1.2.3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應采用水泥窯窯頭或窯尾煙氣余熱做烘干熱源。
5.1.3 排放限值
5.1.3.1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10、35、50mg/m³,氨逃逸≤8mg/m³(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
5.1.3.2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熱源采用窯頭煙氣余熱或采用脫硫脫硝并達到排放濃度要求的窯尾煙氣余熱時,PM不高于10mg/m³;采用其他窯尾煙氣余熱時,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10、35、50mg/m³。
5.1.3.3 其他產塵點PM排放濃度不高于10mg/m³。
5.1.3.4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按GB4915、GB30485或地方標準執行。
5.1.4 無組織排放
5.1.4.1 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優先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通過增加集塵罩面積、增大負壓等方式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
5.1.4.2 物料裝卸。干粉煤灰等粉狀物料使用專用罐車卸料至密閉料倉;煤、石灰石及其他易產塵物料卸料口設集氣罩并配袋式除塵器或噴淋等有效抑塵設施;熟料卸車點位采用集中通風除塵或有效抑塵措施;水泥袋裝車間全封閉,且裝車點位采用集中通風除塵系統;水泥散裝采用密閉罐車,并配備帶抽風口的散裝卸料器;氨水或液氨采用專用罐車運輸,卸車點配套氨氣回收或吸收回用裝置。
5.1.4.3 物料儲存。石灰石、頁巖、泥巖、煤矸石、煤等原燃料在封閉料棚內存放,熟料封閉儲存。料棚(除熟料外)中物料倒運等易產塵區域有噴干霧等有效抑塵設施。生料、干粉煤灰、礦渣微粉、成品水泥等粉狀物料采用料倉、儲罐等方式密閉儲存。倉頂等泄壓口配備袋式除塵器。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貯存設施采用封閉措施,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時處于負壓狀態,貯存設施內抽取的空氣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焚燒處理。停窯期間有備用處理措施,廢氣達標后排放。車輛行駛區域及出入口地面硬化并安裝自動門。
5.1.4.4 物料輸送。物料采用封閉輸送(封閉式皮帶、斗提、斜槽等方式),各轉載、下料口等產塵點正常生產時無可見煙粉塵外逸與撒料。除塵器設置密閉灰倉,除塵灰廠內轉運采用封閉式皮帶、斗提、斜槽、罐車等方式。
5.1.4.5 生產工序。石灰石、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在封閉車間中進行,在破碎機進料口設置集氣罩或封閉,出料口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塵設施。磨前喂料裝置、烘干機與集氣罩的連接處密閉。窯系統保持微負壓,定期檢查。熟料冷卻機卸料口設置集氣罩,配備除塵設施。氨水或液氨采用專用罐車運輸,配氨氣回收或吸收回用裝置。氨罐區及易泄漏點位設氨氣泄漏檢測措施。
5.1.4.6 車輛沖洗。廠區出口或汽車運輸料場出口(料場出口與廠區出口距離在100米以內的可合并安裝1處洗車臺)配備高壓清洗裝置,對所有貨物運輸車輛的車輪、底盤進行沖洗。如廠區出口與料場出口距離大于100米,在料場出口增設車輪自動沖洗設施。廠區出口或汽車運輸料場出口洗車臺長度宜在12米以上,洗車臺合理設置沖洗時間,確保車輛清潔。廢水循環利用不外排。
5.1.4.7 揚塵防控。廠區道路全部硬化,及時清掃、灑水。廠區裸露地面采用綠化、硬化等防塵措施。
5.1.5 監測監控水平
5.1.5.1 主要生產裝備和污染治理設施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分生產線記錄企業生產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DCS數據保存五年以上。
a)生產設施參數包括水泥窯喂料量、喂煤量(窯頭燃燒器、分解爐)、分解爐溫度,預熱器出口溫度、CO濃度,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入窯量,DCS系統能夠顯示以上數據;
b)環保設施參數包括窯尾排放口煙氣量、含氧量、煙氣溫度、氨排放濃度;除塵器風量、風機電流、PM排放濃度;有脫硫設施的,脫硫劑使用量,脫硫劑倉料(液)位(與CEMS時間同步)、風機電流、SO?排放濃度;脫硝劑使用量,脫硝劑倉(液)位,脫硝反應器出入口煙氣溫度、壓力和NOx濃度,風機電流,NOx排放濃度。
5.1.5.2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水泥窯窯頭(冷卻機)排氣筒、煤磨排氣筒、水泥磨排氣筒安裝CEMS(含窯尾脫硝氨逃逸)。按《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要求,一年內正常運行期間的PM、SO?和NOx自動監測小時均值數據,達標占比要求在95%及以上。CEMS數據保存至少包括最近12個月的1分鐘均值、36個月的1小時均值及60個月的日均值和月均值。
5.1.5.3 重點環節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數據保存一年以上。
a)能夠覆蓋原料、燃料儲庫(倉庫)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
b)能夠覆蓋成品(熟料、散裝水泥、袋裝水泥)裝卸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c)CEMS的監測站房內和采樣平臺;
d)廠區大門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
e)有協同處置的,在廢物貯存設施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
5.1.6 環境管理水平
5.1.6.1 環保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環評報告及環評批復文件(長期保存);
b)竣工驗收文件(長期保存);
c)廢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規程(長期保存);
d)排污許可證及季度、年度執行報告(保存五年以上);
e)廢氣監測報告(保存五年以上)。
5.1.6.2 臺賬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并保存五年以上。
a)生產設施基本信息和運行管理信息。生產設施基本信息應記錄生產設施名稱(如生料磨、水泥窯、水泥磨等)、編碼、設計年產能、滿負荷生產日產量等;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應按天記錄生產時間、運行負荷、產品產量、原輔料及燃料使用情況等。有協同處置的企業應同步記錄處置廢物的種類、處置時間、處置量等;
b)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基本信息和運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設施基本信息按照設施類別如除塵器、脫硝設施、脫硫設施(如果有)等分別記錄設施名稱、編碼、設計參數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按照設施類別分別記錄設施的實際運行相關參數、檢查記錄、運維記錄等信息。按日記錄氨水或尿素等脫硝劑和脫硫劑(如果有)使用量、副產物產生量等,并記錄除塵、脫硝等治理設施的實際運行參數、檢查記錄及運維記錄等信息;
c)監測信息記錄要求包括廢氣排放口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手工監測記錄應包括采樣記錄、樣品保存和交接、樣品分析記錄、質控記錄;自動監測運維記錄包括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狀況、系統輔助設備運行狀況、系統校準、校驗工作等,儀器說明書及相關標準規范中規定的其他檢查項目;校準、維護保養、維修記錄等。
5.1.6.3 人員配置。設置專門的環保部門;配備熟悉企業生產工藝、產排污環節、污染治理工藝、監測監控要求等方面的專職環境管理人員。
5.1.7 運輸方式
5.1.7.1 進出企業的原燃料運輸采用清潔運輸方式或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的比例不低于80%;剩余部分全部采用國六排放標準車輛。產品運輸優先采用清潔運輸方式,汽車運輸全部采用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或國六排放標準車輛。
5.1.7.2 廠內運輸采用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
5.1.7.3 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無對應產品的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
5.1.7.4 進出廠的原燃料、產品及生產相關貨物按日進行登記,登記內容至少應包括物品名稱、運輸方式、進出廠時間、運輸量等。建立全廠運輸電子臺賬,并根據每日進出廠的原燃料總量,對運輸比例進行統計。
5.1.8 運輸監管
企業應按照HJ1321要求,在全部生產物料進出企業大門建立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對車輛進出企業進行識別監控,建立相應的臺賬管理制度,并按統一技術參數要求與市級、省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系統聯網,實時報送相關數據。
5.2 B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
5.2.1 裝備水平
采用單線不低于2000噸/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工藝(特種水泥生產線除外)。
5.2.2 污染治理技術
5.2.2.1 水泥企業應優先采用污染預防技術和通過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采用高效穩定污染治理技術,實現污染物的有效減排。
5.2.2.2 企業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主要包括:
a)水泥窯窯頭、窯尾配備袋式除塵/電除塵/電袋除塵等除塵設施,其他產塵點采用袋式除塵或其他高效除塵設施;
b)水泥窯配備低氮燃燒器,采用分級燃燒及其他分解爐含氧量精細化管控等低氮燃燒技術,窯尾廢氣采用SNCR、SCR或其他脫硝技術;
c)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水泥窯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氨逃逸,企業每噸熟料脫硝氨水消耗量小于4千克(以氨水質量濃度20%折算);
d)SO?不能滿足排放濃度的水泥窯窯尾應配備濕法脫硫、干法脫硫或復合脫硫等設施,其中干法脫硫或復合脫硫技術可作為生料磨未運轉期間的備用脫硫設施;
e)生料磨和水泥窯應提高同步運轉時間,以降低煙氣SO?濃度和氨逃逸。
5.2.2.3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應采用水泥窯窯頭或窯尾煙氣余熱做烘干熱源。
5.2.3 排放限值
5.2.3.1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10、50、100mg/m³,氨逃逸≤8mg/m³(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
5.2.3.2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熱源采用窯頭煙氣余熱或采用脫硫脫硝并達到排放濃度要求的窯尾煙氣余熱時,PM不高于10mg/m³;采用其他窯尾煙氣余熱時,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10、50、100mg/m³。
5.2.3.3 其他產塵點PM排放濃度不高于10mg/m³。
5.2.3.4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按GB4915、GB30485或地方標準執行。
5.2.4 無組織排放
5.2.4.1 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優先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通過增加集塵罩面積、增大負壓等方式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
5.2.4.2 物料裝卸。干粉煤灰等粉狀物料使用專用罐車卸料至密閉料倉;煤、石灰石及其他易產塵物料卸料口設集氣罩并配袋式除塵器或噴淋等有效抑塵設施;熟料卸車點位采用集中通風除塵或有效抑塵措施;水泥袋裝車間全封閉,且裝車點位采用集中通風除塵系統;水泥散裝采用密閉罐車,并配備帶抽風口的散裝卸料器;氨水或液氨采用專用罐車運輸,卸車點配套氨氣回收或吸收回用裝置。
5.2.4.3 物料儲存。石灰石、頁巖、泥巖、煤矸石、煤等原燃料在封閉料棚內存放,熟料封閉儲存。料棚(除熟料外)中物料倒運等易產塵區域有噴干霧等有效抑塵設施。生料、干粉煤灰、礦渣微粉、成品水泥等粉狀物料采用料倉、儲罐等方式密閉儲存。倉頂等泄壓口配備袋式除塵器。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貯存設施采用封閉措施,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時處于負壓狀態,貯存設施內抽取的空氣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焚燒處理。停窯期間有備用處理措施,廢氣達標后排放。車輛行駛區域及出入口地面硬化并安裝自動門。
5.2.4.4 物料輸送。物料采用封閉式皮帶、斗提、斜槽等方式運輸,各轉載、下料口等產塵點正常生產時無可見煙粉塵外逸與撒料。除塵器設置密閉灰倉,除塵灰廠內轉運采用封閉式皮帶、斗提、斜槽、罐車等方式。
5.2.4.5 生產工序。石灰石、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在封閉車間中進行,在破碎機進料口設置集氣罩或封閉,出料口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塵設施。磨前喂料裝置、烘干機與集氣罩的連接處密閉。窯系統保持微負壓,定期檢查。熟料冷卻機卸料口設置集氣罩,配備除塵設施。氨水或液氨采用專用罐車運輸,配氨氣回收或吸收回用裝置。氨罐區設氨氣泄漏檢測措施。
5.2.4.6 車輛沖洗。廠區出口或汽車運輸料場出口(料場出口與廠區出口距離在100米以內的可合并安裝1處洗車臺)配備高壓清洗裝置,對所有貨物運輸車輛的車輪、底盤進行沖洗。如廠區出口與料場出口距離大于100米,在料場出口增設車輪自動沖洗設施。廢水循環利用不外排。
5.2.4.7 揚塵防控。廠區道路全部硬化,及時清掃、灑水。廠區裸露地面采用綠化、硬化等防塵措施。
5.2.5 監測監控水平
5.2.5.1 主要生產裝備和污染治理設施安裝DCS,分生產線記錄企業生產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DCS數據保存五年以上。
a)生產設施參數包括水泥窯喂料量、喂煤量(窯頭燃燒器、分解爐)、分解爐溫度,預熱器出口溫度,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入窯量,DCS系統能夠顯示以上數據;
b)環保設施參數包括窯尾排放口煙氣量、含氧量、煙氣溫度和PM、SO?、NOx及氨等污染物排放濃度。有脫硫設施的,脫硫劑使用量,脫硝劑使用量,脫硝出入口煙氣溫度、壓力等。
5.2.5.2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水泥窯窯頭(冷卻機)排氣筒安裝CEMS(含窯尾脫硝氨逃逸)。采用窯尾煙氣余熱烘干物料的煤磨排氣筒安裝CEMS。按《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要求,一年內正常運行期間的PM、SO?和NOx自動監測小時均值數據,達標占比要求在95%及以上。CEMS數據保存至少包括最近12個月的1分鐘均值、36個月的1小時均值及60個月的日均值和月均值。
5.2.5.3 重點環節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數據保存一年以上。
a)能夠覆蓋原料、燃料儲庫(倉庫)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
b)能夠覆蓋成品(熟料、散裝水泥、袋裝水泥)裝卸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c)廠區大門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
5.2.6 環境管理水平
5.2.6.1 環保檔案績效指標與5.1.6.1條A級企業要求相同。
5.2.6.2 臺賬記錄績效指標與5.1.6.2條A級企業要求相同。
5.2.6.3 環保管理機構績效指標與5.1.6.3條A級企業要求相同。
5.2.7 運輸方式
5.2.7.1 進出企業的原燃料、產品運輸采用清潔運輸方式,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或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運輸比例不低于50%,其他車輛達到國五排放標準。
5.2.7.2 廠內運輸采用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或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五排放標準的車輛)。
5.2.7.3 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采用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或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的機械)。
5.2.7.4 進出廠的原燃料、產品及生產相關貨物按日進行登記,登記內容至少包括物品名稱、運輸方式、進出廠時間、運輸量等。建立全廠運輸電子臺賬,并根據每日進出廠的原燃料、產品總量,對運輸比例進行統計。
5.2.8 運輸監管
運輸監管績效指標與5.1.8條A級企業要求相同。
5.3 C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
5.3.1 裝備水平
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工藝(特種水泥除外)。
5.3.2 污染治理技術
5.3.2.1 水泥企業應優先采用污染預防技術和通過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采用高效穩定污染治理技術,實現污染物的有效減排。
5.3.2.2 企業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主要包括:
a)水泥窯窯頭、窯尾配備袋式除塵/電除塵/電袋除塵等除塵設施,其他產塵點采用袋式除塵或其他高效除塵設施。
b)水泥窯配備一種及以上低氮燃燒技術(包括低氮燃燒器、分級燃燒、分解爐含氧量精細化管控技術等),窯尾廢氣采用SNCR等脫硝技術。
c)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水泥窯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氨逃逸。d)SO?不能滿足排放濃度要求的水泥窯窯尾應配備脫硫設施。
5.3.2.3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應采用水泥窯窯頭或窯尾煙氣余熱做烘干熱源。
5.3.3 排放限值
5.3.3.1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20、100、260mg/m³,氨逃逸≤8mg/m³(采用尿素、氨水等含氨物質為脫硝劑的)。
5.3.3.2 烘干機、烘干磨、煤磨熱源采用窯頭煙氣余熱或采用脫硫脫硝并達到排放限值要求的窯尾煙氣余熱時,PM不高于20mg/m³;采用其他窯尾煙氣余熱時,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10%)分別不高于20、100、260mg/m³。
5.3.3.3 其他產塵點PM排放濃度不高于20mg/m³。
5.3.3.4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按GB4915、GB30485或地方標準執行。
5.3.4 無組織排放
5.3.4.1 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優先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通過增加集塵罩面積、增大負壓等方式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
5.3.4.2 物料裝卸。干粉煤灰等粉狀物料使用專用罐車卸料至密閉料倉;煤、石灰石及其他易產塵物料卸料過程中采取抑塵措施;水泥袋裝在封閉車間內操作,水泥散裝采用密閉罐車。脫硝氨水采用全封閉罐車運輸。
5.3.4.3 物料儲存。煤、干粉煤灰等粉狀物料全部密閉或封閉儲存;其他塊石、粘濕物料等應儲存于封閉料棚或設置高于堆放物高度1米以上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等抑塵措施。封閉料棚車輛出入門安裝自動門或硬質材料門,無車輛出入時料棚門保持常閉狀態。
5.3.4.4 物料輸送。物料采用封閉式皮帶、斗提、斜槽等方式運輸,各轉載、下料口等產塵點正常生產時無可見煙粉塵外逸與撒料。除塵器設置密閉灰倉,除塵灰不落地。
5.3.4.5 生產工序。石灰石、煤等物料破碎在封閉車間中進行;庫頂等泄壓口配備袋式除塵器;水泥袋裝車間全封閉。
5.3.4.6 車輛沖洗。廠區出口或汽車運輸料場出口設置車輪、底盤自動沖洗設施。
5.3.4.7 揚塵防控。廠區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潔,廠區裸露地面采用綠化、硬化等防塵措施。
5.3.5 監測監控水平
5.3.5.1 水泥窯安裝DCS,分生產線記錄水泥窯喂料量、喂煤量(窯頭燃燒器、分解爐)、分解爐溫度,預熱器出口溫度,DCS數據保存五年以上。
5.3.5.2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水泥窯窯頭(冷卻機)排氣筒安裝CEMS。按《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要求,一年內正常運行期間的PM、SO?和NOx自動監測小時均值數據,達標占比要求在95%及以上。CEMS數據保存至少包括最近12個月的1分鐘均值、36個月的1小時均值及60個月的日均值和月均值。
5.3.5.3 重點環節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數據保存一年以上。
a)能夠覆蓋成品(熟料、散裝水泥、袋裝水泥)裝卸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b)廠區大門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
5.3.6 環境管理水平
5.3.6.1 環保檔案績效指標與5.1.6.1條A級企業要求相同。
5.3.6.2 臺賬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并保存五年以上。
a)生產設施基本信息和運行管理信息。生產設施基本信息應記錄生產設施名稱、編碼、設計年產能等;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應按天記錄生產時間、運行負荷、產品產量、原輔料及燃料使用情況等。
b)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基本信息和運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設施基本信息按照設施類別分別記錄設施名稱、編碼、設計參數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按照設施類別分別記錄設施的實際運行相關參數、檢查記錄、運維記錄等信息。
c)監測信息記錄要求包括廢氣排放口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手工監測記錄應包括采樣記錄、樣品保存和交接、樣品分析記錄、質控記錄等;自動監測記錄包括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狀況、系統輔助設備運行狀況、系統校準、校驗工作等,儀器說明書及相關標準規范中規定的其他檢查項目;校準、維護保養、維修記錄等。
5.3.6.3 配置有專職環境管理人員,并具備相應的環境管理能力。
5.3.7 運輸方式
5.3.7.1 進出企業的原燃料、產品運輸采用清潔運輸方式,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或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運輸比例不低于80%,其他車輛達到國四排放標準。
5.3.7.2 廠內運輸采用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或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
5.3.7.3 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采用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或國三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
5.3.7.4 進出廠的原燃料、產品及生產相關貨物應按日進行登記,登記內容至少應包括物品名稱、運輸方式、進出廠時間、運輸量等。建立全廠運輸電子臺賬。
5.3.8 運輸監管
企業應參照HJ1321要求,在全部生產物料進出企業大門建立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對車輛進出企業進行識別監控,建立相應的臺賬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系統聯網。
5.4 D級企業的績效指標要求
5.4.1 裝備水平
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工藝(特種水泥除外)。
5.4.2 污染治理技術
5.4.2.1 水泥企業應優先采用污染預防技術和通過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采用高效穩定污染治理技術,實現污染物的有效減排。
5.4.2.2 企業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主要包括:
a)水泥窯窯頭、窯尾配備袋式除塵/電除塵/電袋除塵等除塵設施,其他產塵點采用袋式除塵或其他除塵設施。
b)水泥窯配備一種及以上低氮燃燒技術(包括低氮燃燒器、分級燃燒、分解爐含氧量精細化管控技術等),或窯尾廢氣采用SNCR等脫硝技術。
c)SO?不能滿足排放濃度要求的水泥窯窯尾應配備脫硫設施。
5.4.3 排放限值
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按GB4915、G30485或地方標準執行。
5.4.4無 組織排放
5.4.4.1 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優先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通過增加集塵罩面積、增大負壓等方式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
5.4.4.2 物料儲存。粉狀物料全部密閉或封閉儲存;其他塊石、粘濕物料等應儲存于封閉料棚或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
5.4.4.3 物料輸送。各轉載、下料口等產塵點采取抑塵措施。
5.4.4.4 生產工序。石灰石、煤等物料破碎在封閉車間中進行;水泥袋裝車間全封閉。
5.4.4.5 揚塵防控。廠區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潔。
5.4.5 監測監控水平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水泥窯窯頭(冷卻機)排氣筒安裝CEMS。CEMS數據保存至少包括最近12個月的1分鐘均值、36個月的1小時均值及60個月的日均值和月均值。
5.4.6 環境管理水平
5.4.6.1 環保檔案績效指標與5.1.6.1條A級企業要求相同。
5.4.6.2 臺賬記錄績效指標與5.3.6.2條C級企業要求相同。
5.4.6.3 配置有專/兼職環境管理人員,并具備相應的環境管理能力。
5.4.7 運輸方式
進出廠原燃料、產品及生產相關貨物的公路運輸和廠內運輸車輛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按國家或地方標準執行。
5.4.8 運輸監管
企業應在全部生產物料進出企業大門建立門禁系統,建立相應的臺賬管理制度。
5.5 獨立粉磨站、礦渣粉、水泥制品績效引領性企業
5.5.1 裝備水平
獨立粉磨站單條生產線水泥粉磨產能在60萬噸/年及以上,水泥磨機或礦渣粉磨機直徑在3.2米及以上。
5.5.2 能源類型
企業使用電、外購蒸汽、采用低氮燃燒的天然氣(含煤層氣)為能源。
5.5.3 排放限值
5.5.3.1 獨立熱源。采用天然氣鍋爐時,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3.5%)分別不高于10、20、50mg/m³;采用熱風爐時,PM、SO?、NOx排放濃度(基準含氧量8%)分別不高于10、50、100mg/m³。
5.5.3.2 其他產塵點PM排放濃度不高于10mg/m³。
5.5.3.3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其他污染物按國家或地方標準執行。
5.5.4 無組織排放
5.5.4.1 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應優先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通過增加集塵罩面積、增大負壓等方式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
5.5.4.2 物料裝卸。干粉煤灰等粉狀物料使用專用罐車卸料至密閉料倉;煤、石灰石及其他易產塵物料卸料口設集氣罩并配袋式除塵器或噴淋等有效抑塵設施;熟料卸車點位采用集中通風除塵或有效抑塵措施;水泥袋裝車間全封閉,且裝車點位采用集中通風除塵系統;水泥散裝采用密閉罐車,并配備帶抽風口的散裝卸料器。
5.5.4.3 物料儲存。粉狀物料全部采用料倉、儲罐等方式密閉儲存,其他物料在封閉料棚內儲存。料棚(除熟料外)中物料倒運等易產塵區域中有噴干霧等有效抑塵設施。倉頂等泄壓口配備袋式除塵器。料棚車輛行駛區域及出入口地面硬化并安裝自動門。
5.5.4.4 物料輸送。物料采用封閉式皮帶、斗提、斜槽等方式運輸,各轉載、下料口等產塵點正常生產時無可見煙粉塵外逸與撒料。除塵器設置密閉灰倉,除塵灰廠內轉運采用封閉式皮帶、斗提、斜槽、罐車等方式。
5.5.4.5 生產工序。物料破碎在封閉車間中進行,在破碎機進料口設置集氣罩,出料口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塵設施。
5.5.4.6 車輛沖洗。廠區出口或汽車運輸料場出口配備高壓清洗裝置,對所有貨物運輸車輛的車身、車輪進行沖洗,廢水循環利用不外排。獨立粉磨站廠區出口或汽車運輸料場出口洗車臺長度宜在12米以上,洗車臺合理設置沖洗時間,確保車輛清潔。
5.5.4.7 揚塵防控。廠區道路全部硬化,及時清掃、灑水。廠區裸露地面采用綠化、硬化等防塵措施。
5.5.5 監測監控水平
5.5.5.1 水泥磨和獨立烘干系統安裝CEMS。一年內正常運行期間的自動監測小時均值數據,達標占比要求在95%及以上。CEMS數據(至少包括最近12個月的1分鐘均值、36個月的1小時均值及60個月的日均值和月均值)保存五年以上。
5.5.5.2 重點環節安裝高清視頻監控系統,數據保存一年以上。
a)能夠覆蓋原料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
b)能夠覆蓋成品(散裝水泥、袋裝水泥)裝卸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
c)廠區大門的所有運輸車輛出入口。
5.5.6 環境管理水平
5.5.6.1 環保檔案績效指標與5.1.6.1條A級企業要求相同。
5.5.6.2 臺賬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并保存五年以上:
a)生產設施基本信息和運行管理信息。生產設施基本信息記錄生產設施名稱(如烘干熱源、水泥磨等)、編碼、生產負荷等;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應記錄生產時間、運行負荷、產品產量、主要原輔料及燃料消耗量等;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應記錄產品、原輔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產設施信息按天記錄,原輔料及燃料消耗信息按批次記錄。
b)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基本信息和運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設施基本信息包括污染治理設備、設計說明書、竣工驗收材料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按照設施類別分別記錄設施的實際運行相關參數、檢查記錄、故障及維護情況等。
c)監測記錄信息包括廢氣排放口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
5.5.6.3 人員配置。配備專/兼職環境管理人員,并具備相應的環境管理能力。
5.5.7 運輸方式
5.5.7.1 進出廠的原燃料、產品運輸采用清潔運輸方式,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或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運輸比例不低于50%,其他車輛達到國五排放標準。
5.5.7.2 廠內運輸采用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汽車或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五排放標準的車輛)。
5.5.7.3 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采用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或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的機械)。
5.5.7.4 進出企業的原燃料、產品及生產相關貨物應按日進行登記,登記內容至少應包括物品名稱、運輸方式、進廠或出廠時間、運輸量等。建立全廠運輸電子臺賬,并根據每日進廠原燃料總量,對運輸比例進行統計。
5.5.8 運輸監管
運輸監管績效指標與5.1.8條A級企業要求相同。
6 減排措施要求
6.1 A級企業
鼓勵結合實際,自主采取減排措施。
6.2 B級企業
6.2.1黃色預警期間
鼓勵結合實際,自主采取減排措施。
6.2.2 橙色預警期間
6.2.2.1 水泥窯限產20%(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10天的平均日產量為核算依據),水泥窯NOx日排放量降低20%(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10天窯尾NOx日平均排放量為核算依據);企業有單條粉磨生產線的停產,有多條粉磨生產線的停產50%,粉磨工序PM日排放量降低50%(以預警發布前粉磨正常生產日最近10天PM日平均排放量為核算依據)。
6.2.2.2 停止使用國五排放標準的車輛進行運輸。
6.2.3 紅色預警期間
6.2.3.1 停產。
6.2.3.2 停止使用國五排放標準的車輛進行運輸。
6.3 C級企業
6.3.1 黃色預警期間
6.3.1.1 企業有單條水泥窯的停產,有多條水泥窯的停產50%,水泥窯NOx日排放量降低50%(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10天窯尾NOx日平均排放量為核算依據);企業有單條粉磨生產線的停產,有多條粉磨生產線的停產50%,粉磨工序PM日排放量降低50%(以預警發布前粉磨正常生產日最近10天PM日平均排放量為核算依據)。
6.3.1.2 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車輛進行運輸。
6.3.2 橙色預警期間
6.3.2.1 停產。
6.3.2.2 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車輛進行運輸。
6.3.3 紅色預警期間
6.3.3.1 停產。
6.3.3.2 停止除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外的公路運輸。
6.4 D級企業
6.4.1 黃色及以上預警期間
6.4.1.1 停產。
6.4.1.2 停止除純電動或氫燃料電池車輛外的公路運輸。
6.5 引領性企業
鼓勵結合實際,自主采取減排措施。
6.6 非引領性企業
6.6.1 黃色預警期間
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車輛進行運輸。
6.6.2 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
6.6.2.1 停產。
6.6.2.1 停止除純電動、氫燃料電池車輛外的公路運輸。
6.7 協同處置廢物企業
6.7.1 黃色預警期間
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車輛進行運輸。
6.7.2 橙色預警期間
6.7.2.1 企業單條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與污泥、危險廢物總量分別在200噸/日、150噸/日及以上的(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10天的平均日處置量為核算依據),自主采取減排措施;不滿足上述處置量的水泥窯,按企業績效等級要求采取相應的減排措施。
6.7.2.2 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車輛進行運輸。
6.7.3 紅色預警期間
6.7.3.1 企業單條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與污泥、危險廢物總量分別在400噸/日、200噸/日及以上的(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10天的平均日處置量為核算依據),自主采取減排措施;不滿足上述處置量的水泥窯,按企業績效等級要求采取相應的減排措施。
6.7.3.2 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車輛進行運輸。
6.8 其他減排措施要求
6.8.1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企業,應參與績效分級評定。評為A級的自主采取減排措施,評為B級的按6.7條要求采取減排措施,評為C級的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可按協同處置廢物企業采取減排措施,評為D級的按6.4條要求采取減排措施。原則上C、D級不能納入豁免。
6.8.2 未參與績效評級的現有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參照D級企業采取減排措施;新建水泥熟料企業在績效評級前(竣工驗收一年內)參照B級企業采取減排措施。
6.8.3 針對短時間難以停產的水泥窯工序,建議在重污染頻發的秋冬季期間,提前調整生產計劃,確保預警期間企業能夠落實相應減排措施;依據績效評價等級,在行業自發組織錯峰生產,落實差異化應
急減排措施。有條件的城市可以結合實際采取區域統籌的方式,實行輪流停產減排。
7核查方法
7.1 減排措施核查方法
7.1.1 現場核查
7.1.1.1 減排措施。核對所在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中減排措施要求,現場了解企業應急減排實際情況,對比企業預警期間的減排措施是否滿足要求。
7.1.1.2 電量情況。查看企業在預警前后水泥窯、生料磨、水泥磨等主要生產設施和除塵、脫硝、脫硫(如果有)等污染治理設施的用電量情況,分析預警前后的用電量變化,初步判斷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應急減排措施。
7.1.1.3 生產狀況。查看企業在預警后水泥窯、生料磨、水泥磨等主要生產設施的停限產情況,判斷預警期間生產設施是否按要求停限產。
7.1.1.4 治理設施。查看預警后除塵、脫硝、脫硫(如果有)等污染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情況,判斷預警期間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7.1.1.5監測監控。查看預警前一個月內和預警后DCS系統中生料、熟料、煤等生產日報數據和PM、NOx、SO?等在線監控數據變化,判斷預警期間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按要求減排污染物。
7.1.1.6 視頻監控。查看預警前后主要生產設施、治理設施等視頻數據,判斷預警期間是否存在未按措施要求停限產或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
7.1.2 臺賬核查
7.1.2.1 基礎資料。查閱企業排污許可證、績效評級材料、“一廠一策”操作方案、近一年內手工監測報告等。
7.1.2.2 生產臺賬。查閱近一年內生產設施運行臺賬、生產日報表和DCS系統中生料、熟料、煤用量、產品產量等,判斷預警期間產品產量變化是否落實停限產要求。按協同處置廢物執行減排措施的,需查閱協同處置廢物量,判斷日處置量是否滿足協同處置廢物的要求。
7.1.2.3 治理設施臺賬。查閱近一年內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臺賬和在線監測數據,包括除塵、脫硝、脫硫(如果有)等設施的運行、巡檢、維護、故障記錄等;自動監測及輔助設備運行狀況、系統校準、校驗記錄、維護保養記錄、故障維修記錄、巡檢日期等信息,判斷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穩定運行,PM、NOx、SO?和氨逃逸等在線監測數據是否滿足相應績效等級排放限值,預警期間主要污染物濃度或排放量是否明顯下降。
7.1.3 運輸核查
根據預警級別和企業移動源減排措施要求,按照HJ1321技術要求對企業的運輸方式、排放標準和運輸管理等內容進行核查。
7.2 績效等級核查方法
7.2.1 現場核查
7.2.1.1 有組織排放核查。對照績效評級材料中有組織排放清單,查看水泥窯除塵、脫硝、脫硫(如果有)等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判斷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
7.2.1.2 無組織排放核查。對照績效評級材料中無組織排放源清單,查看物料裝卸、儲存、輸送、生產工序、車輛沖洗、揚塵防控等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設施及運行是否正常。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重點核查固體廢物卸車、貯存、預處理環節的封閉情況,是否有異味等。結合視頻監控數據,判斷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
7.2.1.3 清潔方式運輸。現場查看門禁和視頻監控,調閱進出企業所有物料的電子臺賬,核查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階段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
7.2.2 資料核查
7.2.2.1 裝備水平核查。查閱環評文件、竣工驗收報告、排污許可證等資料,核查水泥窯、水泥磨等生產線規模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
7.2.2.2 污染治理技術核查。查閱環評文件、治理設施系統改造的可研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廢氣檢測報告等資料,核查除塵、脫硝、脫硫(如果有)等治理設施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并核查各治理技術指標與設計參數是否一致;調閱脫硝劑氨水(或液氨)近一年(或改造并竣工驗收至少一個月)的消耗量及同期熟料產量,核查每噸熟料脫硝氨水消耗量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
7.2.2.3 排放限值核查。查閱近一年(或改造并竣工驗收至少一個月)手工監測報告、比對報告、CEMS小時有效數據,核查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滿足相應績效等級的排放限值要求,自動監測小時均值數據的達標占比是否符合在95%及以上要求。
7.2.2.4 無組織排放核查。查閱無組織排放環節系統改造的可研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隨機抽查近一年內已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的3~5個點位各5min~10min時段是否有可見煙粉塵外逸,核查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
7.2.2.5 監測監控核查。查看主要生產裝備和污染治理設施安裝DCS情況,生產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產
過程參數記錄情況,DCS數據保存期限等,核查以上資料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
7.2.2.6 環境管理水平核查。
a)核查環保檔案資料,環評報告及環評批復文件、排污許可證及季度、年度執行報告、竣工驗收文件、廢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規程、廢氣監測報告等是否齊全。
b)核查臺賬記錄,生產設施基本信息和運行管理信息、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基本信息和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主要原輔材料消耗記錄、燃料消耗記錄等,有協同處置廢物的,還要檢查固體廢物處置量。核查上述資料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
c)核查環保部門及人員配置情況是否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
7.2.3 運輸核查
根據企業績效等級,按照HJ1321技術要求對企業的運輸方式、排放標準和運輸管理等內容進行核查。
8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生產工藝與產排污環節
A.1生產工藝
A.1.1 主要生產工藝:破碎、配料、回轉窯煅燒、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
A.1.2 主要原輔材料
A.1.2.1 水泥熟料生產原輔料包括石灰質原料(石灰石、白堊、大理石、石灰質泥巖、電石渣、磷石膏等)、鐵質校正原料、硅質校正原料、鋁質校正原料等。
A.1.2.2 水泥粉磨生產原輔材料包括熟料、緩凝劑(天然石膏、磷石膏、脫硫石膏等)、混合材料(粉煤灰、礦渣、石灰石)等。
A.1.2.3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等。
A.1.3主要能源:煤、天然氣、電。

A.2主要污染物產排環節
A.2.1 PM:主要來自物料的儲存、破碎機、烘干機、生料磨、煤磨、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冷卻機(窯頭)、水泥磨、包裝機及輸送設備等。
A.2.2 SO?、NOx:主要來自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和獨立烘干系統。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國家重型汽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簡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