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本著穩中求進、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突出重點,穩步推進,指導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企業率先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其他區域有序推進;要加強對企業的服務,為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提供指導,引導企業優先采用源頭削減、過程控制、原燃料替代等協同減污降碳措施。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企業、評估監測機構等開展培訓,加強調度指導,及時匯總改造和評估監測情況報生態環境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將經評估監測確定達到超低排放的企業納入動態管理名單,落實好超低排放各項支持政策。組織開展“雙隨機”檢查,對不能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及時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取消相應優惠政策。



水泥人網注意到,《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中明確了水泥企業評估監測程序及工作內容以及超低排放評定方法。
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
為規范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統一超低排放評估監測程序和方法,制定本技術指南。
一、評估監測程序及工作內容
(一)評估監測程序
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在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前,應對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可開展現場勘查。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符合基本條件的,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完成現場評估監測,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應編制評估監測報告,給出明確的評估監測結論和建議。評估監測程序見圖1。
(二)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
1.有組織排放。按照《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技術,評估污染物源頭防控、過程管控措施和除塵、脫硫、脫硝治理技術的可達性及氨水消耗量符合性。

采用氧化原理等脫硝工藝的需配套吸收裝置,除監測顆粒物外,還應監測可凝結顆粒物(CPM),監測方法見附1;開展一個生產周期的氮去向及其平衡分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直接監測二氧化氮濃度。監測分析結果滿足廢氣中不含有強氧化性物質,顆粒物與CPM的質量濃度之和不高于10mg/m³,且原煙氣中氮總量扣除治理系統捕集的氮總量后,計算得到標態下氮氧化物質量濃度按照基準含氧量折算后滿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方可開展現場評估監測。
使用不明成分復合脫硫、脫硝劑的,應提供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脫硫脫硝藥劑的檢測分析報告或供應商提供的質檢報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明確相關原理及藥劑成分,藥劑留樣一年以備查。
有脫硫脫硝固體廢物產生的,應明確其固廢屬性及處置方式,記錄產生、利用和處置量;廢液經處理后外排的,應符合國家及地方排放標準要求。
規范設置排放口監測點位,手工監測采樣點位、CEMS安裝點位、其他廢氣排放口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以及附1中排放口監測點位設置規范化要求。
按照《意見》要求配備CEMS,CEMS安裝、調試、運行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氨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待正式發布后從其規定)等要求,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驗收,數據傳輸有效率達95%以上。《固定污染源廢氣氨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企業,應在技術規范發布后三個月內完成CEMS安裝、調試、驗收、聯網。鼓勵水泥企業在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放口安裝、使用二氧化碳自動監測設備。
按照《意見》要求配備分布式控制系統(DCS),采集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關鍵參數,實現實時顯示、回溯歷史記錄等功能,任意參數曲線可組合至同一個界面中查看。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HJ848—2017)、排污許可證規定等開展自行監測。
2.無組織排放。全面排查全廠物料儲存、物料輸送、協同處置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源,列出全廠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及控制措施基本情況表,包括生產工序、無組織排放源名稱及點位、治理設施配置情況,以及無組織排放相關視頻監控設施類型、安裝位置等信息。對照《意見》相關要求,評估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符合性。無組織排放源設置集氣罩的控制風速應達到國家《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AQ/T4274—2016)要求,實現“應收盡收”。
3.清潔方式運輸。建立進出企業原燃料和產品運輸基礎臺賬,其中,鐵路運輸應有磅單記錄臺賬,水路運輸應有水尺等記錄臺賬,管狀帶式輸送及皮帶通廊運輸應有皮帶秤記錄臺賬,管道輸送應有磅單或皮帶秤記錄臺賬。按照《意見》要求建立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具備車輛信息審核和校驗、統計核算清潔運輸比例和車輛進出異常實時報警等功能。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應與計量系統關聯,建立車輛進出廠歷史記錄電子臺賬(見附5)。按照《意見》要求建立進出廠、廠內運輸車輛基本信息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基本信息電子臺賬(見附5);按照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技術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
4.環境管控平臺及臺賬記錄。按照《意見》要求建設全廠環境管控平臺,具備治理設施運行參數及監測數據異常等報警、處置、反饋的閉環管理功能。高清視頻監控(至少1080p)、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歷史視頻數據至少保存一年,車輛進出廠歷史記錄至少保存兩年,進出廠運輸車輛、廠內運輸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基本信息電子臺賬至少保存五年,自動監測、DCS系統等其他數據至少保存五年。留存累計穩定運行至少一個月的主體設施生產日報表、要求安裝CEMS和DCS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記錄。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及自行監測,保存原始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三)開展現場評估監測
1.有組織排放現場監測。企業參照附1編制監測方案,對《意見》“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表中規定的污染源污染物開展現場手工監測,同時開展手工監測結果和CEMS監測結果比對,核查CEMS監測結果的準確性。評估企業水泥熟料生產線脫硝氨水消耗量滿足《意見》要求情況(計算方法見附3)。
2.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評估。對照《意見》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現場核查并評估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符合性(見附2)。依據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運行數據、無組織排放視頻監控數據、生產設施運行數據等,評估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情況及治理效果。依據廠內無組織源分布情況、廠內運輸路線等情況,綜合評估視頻監控設施等無組織排放監測監控設施布置合理性。
3.清潔方式運輸符合性評估。調取近三個月(正常生產天數比例不低于70%,下同)進出企業所有原燃料和產品(包括熟料、水泥等)的運輸量,以及鐵路、水路、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廊道等清潔方式運輸原燃料和產品的運輸量、運輸方式及相關臺賬,計算進出企業原燃料清潔運輸量比例(計算方法見附4)。根據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統計分析進出企業的運輸車輛采用新能源汽車或國六排放標準汽車的情況。開展廠內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階段符合性分析。
(四)編制評估監測報告
評估監測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評估、有組織監測方案、無組織排放源清單、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符合性評估、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評估、清潔方式運輸要求符合性評估、減污降碳協同措施采用情況評估、評估監測結論與建議及附件等。
其中,企業基本情況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概況、主要生產裝備及產能、清潔生產改造情況、原燃料替代情況、近一個周期年原燃料使用量和產品產量及運輸情況、源頭減排情況、有組織污染治理工藝和設施主要參數、重點廢氣治理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環境管理基本情況等。環境管理基本情況應包括企業環保手續履行情況、近三年有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近三年有無碳排放違法違規行為、近三年有無自行監測弄虛作假情況、是否列入失信企業名單、環保管理機構設置及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管理制度、管理體系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等。附件應包括廠區平面布置圖、原燃料及產品運輸路線圖、在線監測數據達標分析、CEMS適用性檢測報告、調試驗收報告、監測比對報告、手工監測報告、無組織排放控制現場核查記錄表、運輸合同和進出廠憑證等,采用氧化原理等其他脫硝工藝的還應提供顆粒物與CPM評估報告、氮平衡測算分析報告,使用不明成分復合脫硫、脫硝劑的還應提供脫硫脫硝藥劑的檢測分析報告或MSDS。
二、超低排放評定方法
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根據超低排放改造情況開展評估監測,出具評估監測報告,評估企業有組織、無組織和清潔方式運輸是否達到超低排放指標要求,并給出明確的評估結論。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的,認為該水泥企業全面達到超低排放;滿足其中某項條件的,認為該項達到超低排放,其中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需同步開展評估監測;《意見》中未作規定的,應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等國家及地方標準要求。對達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環節,提出具體改進建議,企業針對具體環節制定整改方案和時間計劃,整改完成后再次開展相應環節的評估監測。
(一)有組織排放
1.手工監測數據。《意見》“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表中規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手工監測數據滿足超低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2.在線監測數據。按照規定開展CEMS日常運行質量保證工作,經現場比對,CEMS監測數據準確有效,且現場手工監測比對合格后,正常生產連續30天CEMS有效數據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滿足《意見》中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限值要求。
3.自行監測數據。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計穩定運行一個月后,針對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規定,但未開展現場手工監測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應至少開展一次自行監測,監測結果滿足《意見》中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限值要求。超低排放限值表中未規定、但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最近一期的自行監測結果滿足相應標準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4.DCS運行數據。按《意見》要求采集相關生產設施、治理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數據,且DCS系統運行穩定,運行邏輯符合客觀事實。
(二)無組織排放
1.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所有物料儲存、物料輸送、協同處置及生產工藝過程控制措施滿足《意見》要求。
2.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設施(抑塵、除塵、車輛高壓沖洗裝置等)運行正常。
3.原燃料、產品儲存點及輸送落料點、生料制備區域、煤粉制備車間、熟料燒成區域、水泥制備區域、成品發運區域無可見粉塵外逸;氨水儲罐區域無明顯異味;廠區整潔無積塵。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其固廢貯存及預處理環節無組織廢氣處理措施滿足《意見》要求,無明顯異味。
4.無組織點位對應生產設施、控制措施以及監控設施信號接入全廠環境管控平臺,運行邏輯符合客觀事實。
(三)清潔方式運輸
進出企業的原燃料清潔方式運輸比例和運輸車輛排放階段,產品運輸車輛、廠內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階段以及運輸管理,均滿足《意見》要求。采用中途更換車頭、套牌等方式的評定為不符合《意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