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14時30分許,文昌市東閣鎮文昌昌達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內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導致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為4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文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科工信局、市總工會、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東閣鎮政府等單位組成的文昌昌達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4·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市人民檢察院、市監察委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事故性質,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文昌昌達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4·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規將生產線整改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工人高處作業踩到銹蝕的屋頂,且未佩戴安全帶,導致高處墜落致人員受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文昌昌達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達公司),生產線整改項目發包單位。成立于2010年9月13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9005557397092W。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東閣鎮(國道離東閣三公里即地綠村邊),法定代表人楊江,注冊資本1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蒸壓灰砂磚、水泥制品預制構件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銷售,花卉、苗木種植。
2.莫宏亮:生產線整改項目承包單位(個人),莫宏亮于2024年3月2日與昌達公司簽訂《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對昌達公司生產線進行整改,莫宏亮包工,昌達公司包料,費用按照實際工作量結算。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3月2日昌達公司與莫宏亮個人簽訂了《安裝合同》,約定莫宏亮包工,昌達公司包料,費用按照實際工作量結算。
2024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許,吊車進場吊鋼架梁,廖懷榮到房頂幫忙干活。工作過程中廖懷榮踩到在屋頂上,由于屋頂銹蝕嚴重且未佩戴安全帶,廖懷榮就從屋頂(約8米)掉落至地面。
發生事故后,在施工現場工友立即趕到廖懷榮摔落地點。工友們見到廖懷榮還有意識,嘴角有血、臉部有擦傷。昌達公司管理人員就馬上撥打120。約40分鐘后120急救車到達現場,將廖懷榮送往文昌市人民醫院搶救。4月13日凌晨0時40分許廖懷榮轉入海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治救治,后續轉入海南省人民醫院治療。5月9日,廖懷榮出院,目前已回四川老家。
(三)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受傷,無人員死亡。
傷者情況:廖懷榮,男,漢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人,從事工作:電焊工。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接報后,文昌市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應急、公安、衛健等部門及東閣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部門和屬地鎮政府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應急響應及時、救援行動迅速、善后處理平穩有序。
5月7日,在東閣鎮人民政府牽頭協調下,廖懷榮及其家屬與莫宏亮、昌達公司達成事故賠償和解協議。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廖懷榮高處作業時踩到銹蝕的屋頂,且未佩戴安全帶,廖懷榮從約8米屋頂墜落至地面,導致廖懷榮受傷。
(二)原因分析:
1.昌達公司違規將改造項目發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莫宏亮);未對包工頭莫宏亮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2.莫宏亮違規承攬生產線整改項目;未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
3.廖懷榮作為電焊工,未持有“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證,無證上崗;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操作,高處作業未佩戴安全帶。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有關企業和個人:
(1)昌達公司。違規將生產線整改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莫宏亮);未對莫宏亮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2)莫宏亮(個人)。違規承攬生產線整改項目,未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對從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資質審核不到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
(二)有關部門:
文昌市科工信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昌達公司安全監管不到位。開展文昌市工貿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不深入、不徹底。
(三)地方政府:
東閣鎮。履行轄區工貿行業安全管理職責不力,對昌達公司管理不到位。開展文昌市工貿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不深入、不徹底。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昌達公司將生產線整改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導致事故發生,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二)對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楊江,男,群眾,49歲,昌達公司法人。履行主要負責人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2.莫宏亮,男,群眾,39歲,在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情況下違規承攬生產線整改項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導致事故發生,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昌達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要嚴格審核承包方資質;要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二)文昌市科工信局要深入開展文昌市工貿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要督促全市工貿企業嚴格按照《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和承包方管理開展全面排查整改。
(三)東閣鎮政府要深入開展文昌市工貿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要督促轄區工貿企業嚴格按照《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和承包方管理開展全面排查整改。
文昌昌達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4·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